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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墙改梁”建筑活动管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 2018-10-13 10:32:11

来源: 博客

分类: 其他楼讯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墙改梁”建筑活动管理问题的复函

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局《关于“墙改梁”建筑活动管理问题的请示》(澧建〔2018〕5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湖南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7〕253号)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不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你局来函中反映的“墙改梁”建筑活动若不属于以上情形,依法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没有办理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照《城乡规划法》第64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根据你局来函,你县原有农村(社区)已纳入县城规划区范围。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47条规定“私人规模建房、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的临时性房屋建筑活动和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你县原农民自建房和居民自建房(建筑面积300平米以下、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三层以下的)通过“墙改梁”方式改造成门面,属于该条例第47条规定的“用于商贸经营或者涉及公共安全”情形,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按照《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也不存在对其未领取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处罚的情形。

四、除《建筑法》第83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80条明确规定的不适用情形外,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按照《建筑法》第70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9条进行处罚。你局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函复。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责任编辑: lixianx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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