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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新闻】立法,常德法治建设一大步—— 常德市首部地方性法规出台全过程

发布时间: 2017-03-22 09:55:40

来源: 常德日报

分类: 行业动态


2015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常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常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2016年9月23日,常德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常德市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2017年1月1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条例》。常德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出台。

每一个时间节点都见证着常德法治建设的前行步伐,每一次会议表决都在常德法治建设的征程中留下烙印……作为常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如何实现“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问题立法”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做了积极尝试和探索。

开门立法:

广泛听取民意,回应群众期盼

立好这部法,打响第一炮,是全市上下的共同期待。市人大常委会把“接地气、真管用、有特色”作为价值追求,立足实际、聚焦问题、严守程序,实现了立法工作的良好开局。

“接地气是地方立法的生命力所在,立法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普法’的过程,要深入实践听取民意,吸收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2016年5月起,市人大常委会分管立法工作的副主任谭弘发带领立法调研组赶赴各区县(市),现场察看澧县山门水库、安乡县珊泊湖、桃源县黄石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走进田间地头和居民农户家中,变“听诊”为“问诊”,面对面听取群众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立法方面的意见。在基层调研过程中,有的同志提出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联合执法的意见;有的同志建议应当加强公众参与、加强新闻媒体监督。这些意见都得到了采纳。

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我市“常委会组成人员走访人大代表”“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室”等活动和平台,广泛开展立法调研活动;围绕立法工作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建议,在全市掀起立法调研的高潮。此外,还通过网上公示草案、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听证会等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000多条。

民主立法:

做好社情民意的“加减法”

作为常德首部地方性法规,而且是人们十分关注的饮用水水源保护话题,审议时引发了热烈讨论。“在第二次审议稿修改中,我们按照‘先做加法,再做减法’的原则确定了修改思路。”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制委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董高群说。先做“加法”,是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以及外地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予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结束后,再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做好“减法”,精减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和实际操作中难以有效实施的冗余条款,合并类似条款,对条例草案进行“瘦身”。

2016年7月27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立法听证会,就立法过程中存在意见分歧和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事项“面对面”“”听取公众意见。听证会上,关于条例中禁止行为的设定是否适当,有听证陈述人提出“增加禁止从事规模养殖活动及破坏环境生态平衡、水源涵养林、湿地等活动”的建议,符合常德实际,得到采纳。关于《条例》中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设定是否适当,有听证陈述人提出“建立执法考核制度”“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加强部门配合”“处罚条款太繁杂,删除不必要的,整合相似”等建议,均得到采纳。

突出问题导向:

关键在于解决实际问题

起草之初,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组就致力于发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矛盾。通过走访调研,基本摸清了我市饮用水水源的主要污染源包括农业面源污染、养殖污染和生活污染等。在饮用水水源保护方面主要存在投入补偿机制不健全、保护区监测点的建立分布不统一、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职权划分不明晰等15个突出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立法的突破口。

围绕这15个突出问题,立法调研组多次召开研讨会,并邀请相关部门、区县(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群众代表和专家学者献计献策,逐条讨论分析,提出解决方案。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经费问题,《条例》第四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遵循优先保护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原则,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权责问题,《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部门和水文机构,建立饮用水水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共享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质量等信息。《条例》第三十一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的部门联动和执法协作机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农业、公安等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和联合执法。

随着饮用水水源保护的一系列问题在《条例》中逐步得以解决,有力印证了我市在地方立法上“不抵触、可操作、有特色”的根本原则。通过坚持问题导向,精细化,动真格,真正确保了《条例》成为一部“可用”之法,“管用”之法。

责任编辑: yan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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