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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一女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第二天反悔 被判赔73万

发布时间: 2017-12-12 09:41:18

来源: 海峡导报

分类: 国内动态


老婆卖房子,老公不同意?近日,厦门一女子在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后翌日就反悔,结果为此被判赔偿73万元违约金。

厦门中院主审法官提醒说,房屋买卖须慎重,签约后立即反悔也要按约定承担责任。

据了解,被告的女子姓李,她卖的是和丈夫共有的房产,这套房子位于思明区。此前,李女士将该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销售。后来,有购房需求的袁小姐看中了该房产。

2016年3月27日,二人在中介公司的居间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成交价格为365万元。袁小姐支付定金3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购房款、过户等事宜。

同时,合同还约定,李女士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若本次交易所签订的合同及文件,因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附件的承诺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成交价的20%作为赔偿金。

但是,签约后次日,李女士就反悔了。她以“配偶不同意出售共有房屋”为由悔约。两天后,李女士退还定金30万元。

李女士悔约后,因双方磋商未果,袁女士将李女士告上了法庭。袁小姐起诉认为,自始至终,袁小姐并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而李女士以配偶不同意为由毁约,应按约定赔偿违约金,即成交价365万元的20%,共计73万元。

面对起诉索赔,卖房人李女士辩解说,不应当由她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她已于签约翌日上午即告知袁小姐及中介方,告知涉案房屋无法出售,但袁小姐当天执意再向李女士账户打款。事后,因家人不同意卖房,李女士于3月31日将袁小姐支付的定金通过转账退还袁小姐。李女士已通过电话、中介方转达等多种方式向袁小姐告知了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情况,也是想避免给袁小姐因本起交易造成其他损失。

近日,厦门中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李女士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73万元赔偿金。

法官说法

签约后即反悔仍应担责

厦门中院主审法官说,本案中,虽然讼争房产为李女士夫妻共有,李女士主张与袁小姐签合同未经其配偶同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李女士与袁小姐签订的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合同,只是因未经共有人同意导致合同“履行不能”。

根据讼争合同约定,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讼争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甲方(指李女士)承诺其配偶和其他共有权人均知晓并认可本次买卖行为”、“因一方违反《房屋买卖合同》及本附件的承诺被解除、撤销或认定无效,则违反承诺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不超过成交价格的20%作为赔偿金”。

因此,李女士未经共有权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并对买受人作出承诺,导致合同履行不能,李女士应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 li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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